陈江涛律师亲办案例
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
来源:陈江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6-25
浏览量:401

近日,本律师受托处理了一起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件,当事人李某与前夫在离婚时因隐匿房产,造成其损失,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情况,是由于婚前没有处理得当,造成了一起离婚后的纠纷。

案件事实梗概:为了方便前夫照顾孩子,李某在与前夫离婚时,将房子暂时腾给了前夫和孩子,可没成想丈夫随后偷偷将房子转卖,李某一气之下将前夫起诉到法院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的前夫孙某构成侵权,赔偿栾女士损失13万元。李某称,由于和前夫感情破裂,两人早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,由于孩子随前夫生活,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,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。离婚后,双方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,最近栾女士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。李某核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认为前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,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13万元及利息。面对前妻的诉讼,孙某表示,他与李某离婚5年后,李某才提起诉讼,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,而且两人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做了分割,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,离婚时没有处分,仍然属于共同财产,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,财产权利各占一半。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,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,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利益,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,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的一半13万元偿付方式作为孙某对李某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。

房地产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,民事诉讼法规定,有关不动产的案件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,因此在不动产的诉讼中,不能约定管辖,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。目前,有三种案件一般法院不予受理:(1)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;(2)通过行政划拨调整来的房产;(3)单位与职工的分房、腾房、占房的纠纷。

对此,本律师特别提示,类似房产纠纷案例在邯郸并不少见,主要是婚前共同财产没有做好认证和调查,由此而造成了离婚房产纠纷再诉的情形,请广大市民引起注意。如有疑问,可随时咨询律师解决相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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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江涛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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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江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2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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